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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背景下发展多元化金融业务 支持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的建议
作者:张卫平 发布时间:2021-08-05 阅读:851次
2020年以来,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经营发展中遇到了不少资金方面的困难。据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33%的中型企业、38.8%的小型企业和40.7%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中美贸易战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后续影响,也有我国经济加快转入高质量发展轨道产生的内在压力,还有现行金融体制不完善等问题。欲搬走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的冰山”,光靠政府在新冠疫情影响下的特殊政策扶持,仅能满足于解决短期的问题,更不能靠这种“运动式”来降低融资的门槛,而应着眼于如何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创新高质量的发展,通过大力发展消费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来助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国内外市场空间、实现全面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创新、提高融资的可行性,尽力满足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多元化发展中的金融业务需求。

当前中小微企业与非公经济发展面临的现状困境

中小微企业不活跃的主要原因是各项成本过高、融资难、融资贵,行业竞争激烈导致企业利润被挤压。再加上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信用等级低,而各类银行融资门槛高,使得其民间融资占比较大,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因此,中小微企业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已有数据看,其融资难、融资贵主要有以下原因:


中小微企业发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管理落后,经营风险大。在我国,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大企业规范,管理中随意性比较大,家族式管理以及个人管理的色彩较为浓厚,较少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同时,经营中的短视行为也较为普遍,还款的诚信不足,贷款风险大。


二是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高。一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做假账现象普遍,财务信息不透明,信息披露意识差,没有审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经营业绩记录。


三是中小微企业规模小。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受资金、人才、设备的限制,缺乏核心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较差,形不成规模效应,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经营成本高,竞争能力差。


四是信用等级低,融资能力差。按商业银行现行规定,只有信用等级被内部评为优秀以上的企业,银行才可提供信用贷款;对内部评级为优秀以下企业,银行则只能提供担保抵押贷款。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缺陷,信用等级水平一般较低,只能向银行申请担保抵押贷款。但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土地、设备、厂房规模一般都不大,手续不全,因而,很难取得银行大量贷款资金的支持。


政府在经济政策制度的安排上存在的不足。中小微企业生态恶化之根源就在于制度环境的不平等。在中国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下降趋势以及支撑经济增长半边天的民营中小企业遭遇困境的严峻局面下,决策层有意通过调整融资政策助中小企业渡过眼下困境。长期以来,国内在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市场方面进展非常缓慢,中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更是高得惊人,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何在?权威信息显示,现有税制几乎会迫使半数中小微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政策制度安排上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资本市场要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和选择、筛选,不能让政府过多参与配置,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资本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渠道。不仅需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还需要有很大的发展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市场机制是最需要理顺和打通,最需要得到鼓励和支持的。


二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合理。银行信贷也是一个重要渠道,但是大银行不愿意去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对于抵押担保物相对比较少的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的企业,由于其风险较大,银行不愿意去给予支持。加之,由于《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存在有破产的风险,故各家银行都上收了管理权限,实行了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管理权限的上收,对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在客观上削弱了基层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能力。


三是信用管理制度的缺位。借贷的基础是信用,如果缺乏信用,要素就不可能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也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有效的配置。目前,由于我国信用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从而加大了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恐贷”心理,以致于银行对中小企业采取“歧视性信贷政策”,所以,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实际上是信用困境。


四是信用担保制度的不健全。信用担保实质上是在筹资者抵押品不足而又缺乏信用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以减少交易风险,弥补信用不足,解决由此可能造成的金融堵塞的行为。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事业虽有一定发展,但从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上看,尚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导致信用担保无法充分发挥其减少交易风险,弥补信用不足的作用,使得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因此,从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是目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发展多元化金融业务支持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前应发展消费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等多元化业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助力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扩大市场空间。近年来,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升,我国的最终消费支出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已提高到78.5%。这为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消费结构的升级、消费观念的转变等也会倒逼企业改善供给侧、实现转型发展,助推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转入高质量发展的轨道。


发挥好居民消费,也会对我国经济增长和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起到引擎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发展居民的消费金融,用金融这一活水来化解供需矛盾,把居民远期的购买力转化为即期购买力,把潜在消费者转化为现实消费者,打破消费市场的时间、空间壁垒,进一步扩大市场供求的空间。具体而言:一是通过金融机构自建的平台或与电商合作建设的平台来充分挖掘消费者个性化、定制化的消费金融需求,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与消费品供给的深度融合。二是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发展一些服务门槛更低、更便捷的智能信贷、“白菜金融”,持续扩大数据来源和使用维度,深度发现客户需求规律,努力实现精准营销、精准服务、精准管理。三是建立涵盖动态分析、外部评估、专家决策、智能演算在内的风险识别预警体系,加强对商业银行贷前、贷中、贷后道德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岗位风险的全流程控制以及审计监督,建立覆盖贷款回收、资产转让、贷款追偿的不良资产全链条处置机制。


适当引导发展绿色金融,推动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的绿色发展之路。绿色产业的兴起为地方调整产业结构、充分发挥生物资源优势,发展绿色高效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未来。发展绿色产业是建设绿色金融的主题,是全国城乡实现突破转型发展的着力点。如何更快的发展绿色产业,金融如何紧扣当地经济发展的脉搏,更好地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是当前金融系统亟需探索的问题。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的现实背景下,企业必须增加环保投入以降低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大多数企业能够实现转型升级,但也有部分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不得不退出市场。这既是贯彻新的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在微观市场层面的表现,也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转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市场自然出清的结果。绿色发展是大势所趋,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应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在绿色发展中寻找商机、提高发展质量与效益


推动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实现绿色发展,金融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力:一是加强绿色融资服务。融资渠道不畅是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实现绿色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因此,应完善绿色信贷体系,拓宽绿色项目融资渠道,丰富绿色金融产品,着力破解资产抵押、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的梗阻问题;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信息发现和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优势,引导各方面资金流向绿色产业,当好社会资本和绿色产业之间的桥梁。二是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最大的短板是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还不健全。因此,应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加强绿色金融企业标准、行业标准、信用评级标准建设,细化完善实施手段和配套措施,健全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系统,优化工作流程,根据绿色发展要求改善金融产品和服务。


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支持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实现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已经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但我们也要看到,很多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意识还不强,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较少,面临转型升级的困难。民营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进一步树立科技创新意识、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如互联网金融来到中国,短短数年时间,已经呈现井喷式发展,而其强大的金融杠杆作用,也得到了决策层的肯定。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互联网+”的提出,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互联网化的进度。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具有成本低、渠道广、普及率高的特点,为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由于一些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在自身风险防控、公司治理、人才储备方面较为薄弱,在当前较为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其推进科技创新的难度很大,这就迫切需要金融系统及时介入、提供支持。一是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系。相较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投资在支持科技创新的发展上具有先天优势,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发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天使投资等,鼓励其深度参与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要努力为风险投资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其增加可用资金规模、拓宽中长期资金来源,提高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二是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一些中小型民营科技创新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等问题,创新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应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为民营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三是发挥好科创板融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提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科创板及其试点注册制,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易运作,效果明显。这又为民营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的平台。因此,金融监管机构要结合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的特征不断优化设计科创板,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作出差别化安排,以增强其包容性和适应性。


稳步发展普惠金融,提高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可得性。我国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贡献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民营经济中,有很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有带动就业、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重要功能,在为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等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方面发挥出了重要作用,理应得到更多的帮扶。而金融致力服务于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就应坚守普惠金融的情怀,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打造广覆盖、多层次、高效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包括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经济的融资可得性。


一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效率。


二是加快中小型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国际经验表明,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方面更有优势。应在宏观审慎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等方面加大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支持其建立普惠金融发展机制,切实发挥其在信息搜集、个性化服务等方面的比较优势。


三是建立差别化监管和内部激励机制。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在提供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会面临风险与成本较高等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倾斜等方式,对发展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予以激励。同时,金融监管机构还应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提高普惠金融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不断优化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免责办法,让商业银行的基层信贷人员放下思想包袱,形成愿贷、敢贷、不压贷的良好金融氛围和环境,深化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


四是加大对农村地区金融机具的布放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广,畅通线上线下联动服务渠道,依托网点下沉、渠道广泛的优势,在普惠金融服务渠道全覆盖、消灭空白村的基础上,进一步走村入户、延伸服务,加大对普惠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三农实体等乡村振兴精确开展。


(作者系陕西省改革发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中小企业专家顾问团专家)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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