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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银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 ——以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
作者:张中 发布时间:2022-06-14 阅读:2.2千+次

银行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一直是公安机关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当前,社会治案形势显著好转,加上已连续多年实施的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评估,银行的硬件设施已高度完善,直接以银行为作案目标的重大恶性暴力治安案件已罕见,各类骗贷、电诈案件已是当前涉银案件的主体,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目前银行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内保),研究如何发挥公安机关的专业优势,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警银互动的机制,深化银行内保工作。


银行内保工作现状


银行营业网点历来都是列管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随着近年来电子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在银行的广泛运用,营业网点的现金库存量已很低,对犯罪分子的诱惑力大大降低,所以针对银行内部营业场所实施的侵入型犯罪近年来鲜有发生,对银行实施的暴力犯罪已很少见,且多为客户存取现金时的抢夺,比较多见的为电信诈骗、侵入电脑系统的智能型犯罪和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骗贷等非暴力犯罪。当前,银行内保工作呈现出如下主要特点:
安防设施已日臻完善。按现行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设、搬迁、重新装修前,都需要由公安机关对安防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审核,开业前还要由公安机关组织安防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书面合格意见后,银保监局才会准予开业,这就为银行的安防设施规范提供了保障。再加上经过连续七轮的双年度安防评估,就浙江辖内各级银行营业机构而言,安防设施已全面达到了优秀、合格标准。随着新版国标《银行安全防范(GA38-2021)》实施,新设机构安防设施规范程度也将更加到位。
智能型犯罪是涉及银行案件的主要类型。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果的显现,重大恶性治安案件的发案率已显著下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得到明显提升。与此相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入型犯罪已较罕见。根据浙江省各级法院公布的2021年一二审涉及银行的刑事案件(若二审已审结,则一审不重复统计)共67件,涉及电信诈骗、贷款诈骗的案件是当前涉银刑事案件的主要案由,未检索到暴力型、侵入型涉银案件。

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涉银案件中社会关注的热点。电信诈骗案件是当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的主要犯罪种类,而大部分电诈案件都涉及到银行的各类账户和资金清算渠道。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都加大了打击力度,案件高发态势已得到有效控制,但仍未能彻底消灭。2021年浙江全省公安机关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50万起,案损金额30.09亿元;省公安厅累计向人民银行移送受骗金额涉案账户3.59万户;全省银行机构客户受骗银行卡8.99万张,69.31亿元。无论案损金额还是发案数量,都令人触目惊心,加上近年来全方位大力开展反诈宣传,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已比较高,一旦出现大额资金被骗,易形成社会热点。


原因分析


近年来,银行对于内保工作不可谓不重视,投入也不可谓不足。然而,对防范各类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成效上,并没有呈现出正相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公安对银行内保工作的管理职权有待充实。公安机关管理银行内保工作的法律渊源是《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这两个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机关相应的权力,也对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界定。作为主要执行依据的《内保条例》制定于2004年,这之后近20年来,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推进,治安环境已大为改变,尤其是银行面临的治安形势也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公安机关的重点管理领域也应该与时俱进,这部行政法规所赋予公安机关的管理职权有必要作相应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银行内保工作重硬件投入轻心防建设。由于硬件投入有标准、事前有审核、事后有评估,银行能够按照落实相关要求,公安机关日常监管的重点也多停留在这个传统领域,所以安防的硬件设施基本上不存在问题,从实践来看,亦已全面达标。但是,与当前治安形势相适应的心防工程却存在诸多不足,目前对银行发生刑事案件的问责主要是银保监会以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实施,在行业内部进行消化,很少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强力部门的介入。不仅如此,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两年一度的安防评估,同样存在重物防轻人防的问题。对于各类安防设施有比较刚性的评估标准,而对于人防部分,主要是查看各类制度、学习是否健全,日常的巡查记录是否到位等等,对于员工的防范意识等缺少足够的评价指标,对于最重要的案件特别是银行自身员工涉刑案件管理情况,如员工涉诈案件等发案率、问责情况以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方面重视不够,对于银行IT系统的防范能力没有被纳入监测范围。而且公安机关参与安防评估的力量目前只有治安条线,其他专业的警力基本上未参与,这也使得对银行安防乃至综治工作评价缺少全面性和专业性。


外部监管问责力度明显偏软,约束刚性不足。个别银行的重业务、轻安保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尤其是基层机构和中小银行表现更加明显。客观上,银行作为一家经营风险的企业,追求业务发展是其基因使然,其经营特点也决定了正常的经营风险与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很难区别,从海量业务中捕捉异常交易明显力不从心。而且银行业务专业性强,对于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公安机关自身也还存有能力建设问题,综治、治安等外部约束的刚性不足。在打击、预防金融领域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公安机关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这些可以有效弥补行业内部自我救赎式整改的缺陷。但出于种种原因,警力不足、内保工作局限在治安领域等等,网警、经侦、刑侦等部门对银行内保参与不足,更谈不上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开展综合治理。


基层网点安保工作基础存在严重不足。由于银行的内保工作多为防范外来暴力型犯罪,与业务发展缺乏直接的促进作用,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带来银行管理层对内保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基层网点保卫人员配备不足且一般都是兼职,不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综合工作能力,对于预防犯罪这一块,银行内设的保卫部门也基本上没有直接参与。银行内保部门要达到具备预防犯罪的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安防实战技能,但基于银行内保人员队伍现状,不仅是在数量上无法保证,安保人员被边缘化倾向也十分普遍,这与内保条例要求的企业一把手负责制要求相距甚远,公安机关想要组织培训也无从下手。


安防措施未能有效融入银行的业务系统。将安防措施融入银行的业务软硬件系统中,是防范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公安对此介入程度明显不足,对银行防范治安案件机制的执行效果缺少及时、持续的指导与管理,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由于自身专业能力等原因,也很难形成持续有效的强力管控机制。在各种安防硬件配置上,虽然通过开展评估或组织第三方评估,对其设施的完备程度有比较良好的监管机制,但对于这些设施的日常运维并未形成常态化的监测机制,这就导致了与公安业务相关的硬件运维列管程度相比较高,而对于网络安全等IT设施的监管机制存在诸多不足。在银行的各类业务软件管理上,公安机关基本上没有常态化的监管机制,除了漏洞扫描等有限的管理措施外,对各项防范措施嵌入银行内部系统的情况很难有效参与,而这些措施能够及时、有效监测通过银行账户实施的非法交易行为以及堵截电诈资金的转移。


深化银行内部

治安保卫工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近年来持续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防范、教育、管理工作力度,社会治安形势已显著好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包括了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等等。把银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综合治理体系,并与银行业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调动银行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银行的内保工作应当从重硬件转向软件硬件并重、心防技防并重,硬件重点抓设施的合规,软件重点抓反诈体系有效运行,心防重点抓防发案能力的提升,技防重点抓监测机制有效性,以适应新的治安形势。

加大公安机关问责参与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成为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理念的立足点和抓手之一。国务院《内保条例》颁布以来近20年时间里,社会治安形势已出现巨大变化,很有必要通过条例的修订或由公安部依据《人民警察法》等制定部门规章,出台新规,以便更好地切合当前的治安形势。从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角度,将防范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系,遵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扩大公安机关内保管理的职能,已是势在必行。同时,公安机关可以出台更加细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保管理规则,抓好银行人防、物防、技防水平的提升,赋予发生涉刑案件后公安机关主动介入的权力,强化外部约束刚性,提高震慑力。


银行的内保工作从硬件技防为主转向软件心防建设为主。鉴于社会治安环境的持续优化以及银行对安防硬件设施的持续投入,对暴力型犯罪的防范能力已具备较高水平。而网络诈骗犯罪、银行员工内外勾结犯罪等已成为涉银案件的主要特征。因此,银行内保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打击、防范智能型犯罪方面,将银行内保工作纳入综治体系,公安机关可以依托强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战经验,从IT系统、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洗钱风险以及防范金融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等方面实施综合治理,帮助银行建立健全预防体系,督促投入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同时也可以防范各类犯罪分子非法侵入银行的各类业务系统,打击网络黑客犯罪,维护银行的运营安全。


抓好保卫队伍建设,人员到位、能力培训到位。做好保卫工作,需要有一支专业的队伍。基于企业属性,银行内保部门无法完全履行涉刑案件的侦查职权,亦不具有相应的能力,难以在案件露头时及时处置,需要不断强化公安机关与银行的联动机制,提供保障。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公安机关具有强大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可以对银行的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员工道德风险警示教育、内保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银行配合打击社会上侵犯银行消费者财产的电信诈骗案件、侵害银行利益的贷款诈骗案件、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等犯罪活动,更需要借助警方的力量。因此,要在银行内保部门的人员配置、职权等队伍建设方面提出有强制力的要求,抓好银行落实情况的监管,在此基础上开展培训等有效的赋能、提质工作,增强银行内保部门的履职能力。


探索安防措施嵌入银行业务流程的路径。要真正预防犯罪,除了增加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外,还要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难度。加大技防力度就是增加犯罪分子犯罪成本的有效手段。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银行的内部管理体系比较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也比较到位。但面对高额利益的诱惑,犯罪分子一方面千方百计寻找银行风险管控体系的漏洞,另一方面想尽办法在银行内部寻找意志薄弱的人员。面对海量的业务数据,单靠中后台的人工检查监督和常规的系统监测是很难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的。需要根据犯罪分子不断变化的犯罪手法,及时发现苗头,把问题扼制在萌芽中。这方面,公安机关具有强大的能力,在系统漏洞的排查上、内部管理机制优化上,可以有所作为。如,浙江省公安厅推进的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银行的定期会商机制,三方不仅可以及时交流经验,落实工作要求,还可以推进建立银行案件情况报告制度。银行在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对涉及治安案件尤其是涉刑案件的,要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利于进一步跟进并实施有效监管。


习近平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发展和安全,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金融机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对社会安定、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有着较大的影响。根据当前治安形势的新变化,有必要与时俱进,对现行的内保机制进行优化,加大警银合作的深度与力度,强化外部监管,通过专业互补、及时响应、持续提升等,提高金融机构内生的防范各类治安案件的能力与动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编辑: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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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作家芳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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