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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经营中的不当得利风险
作者: 孙莹莹 发布时间:2022-06-08 阅读:496次
银行作为依靠经营和管理风险获取相应收益的金融机构,无时无刻不在面对着经营风险。这其中既有信贷业务,也有柜面业务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元旦、春节等时间节点的业务高峰期,柜面业务中尤其是存款相关业务量会较平时明显增加,而业务量增加将导致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加大,进而容易产生风险,“不当得利”就是其中之一。

案例索引

2020年2月,某银行柜面人员依据客户要求为其办理定期存单销户业务,首先将客户价值叁万柒仟捌佰壹拾贰元六角九分(¥:37812.69元)的到期存单进行销户,根据客户再次开立存单定期60000元的要求,客户补给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要求将不足金额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进行补足,由此可知应取款人民币17187.31元。原告职员操作失误,将人民币17187.31元误输为人民币1787.31元。当天下午柜面人员核对账目发现错误,与客户联系,遭到拒绝。而后多次上门寻找客户协调解决未果,后银行方垫付人民币15400元并依法律程序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银行方向法庭提供证据分别为:1、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业务凭证;拟证明2020年2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定期存单提前支取,本息合计37812.69元;2、被告向原告交付5000元现金的视频资料,拟证明被告向原告交付现金5000元;3、2020年2月21日原告在被告卡号为62***28银行账号的扣款凭证,拟证明扣款金额为1787.31元;4、银行存款管理协议、个人开户交易凭证、业务凭证,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存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5、原告柜面工作人员垫付款人民币15400元业务凭证,拟证明被告应予返还人民币15400元。
经过开庭审理本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胜诉,客户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部分退还银行。

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

本案在法律角度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方职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确实少支取现金15400元,被告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何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
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依据。


结合本案情,客户一方确有受益事实,银行一方的确受有损失,由银行方举证可知,客户一方所受利益与银行方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客户一方针对受益行为无合法依据。由此,本案中客户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办理业务合规操作至关重要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细节处要体现合规。本案中,在事实依据上,银行提供了完整的录音录像以及单据凭证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足以证明客户的不当得利。更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案中起重要作用的视听资料证据,这一证据是银行方向法庭提供的视频录像以及录音,法庭通过质证,调查,认定证据真实有效后,这一视听资料证据将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是证据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我们日常在新闻之中也不乏有看到类似案件,但是并非件件银行方胜诉。并且大多数是由于视频录像不够清晰或者业务操作不够合规导致不当得利无法认定,钱款无法追回的现象。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处理业务期间要时刻保持合规操作,定期对监控录音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在第一时间用最优的办法解决问题。


明确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双方是指银行与客户这两方。银行柜面业务操作人员工作确有失误,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相对性,这一行为属于内部合规操作失误,依据银行内部管理办法,长款交公,短款自赔,该笔款项在款项追回之前由该业务办理人员负责赔偿,处理方式亦合情合理合规。


有法可依


依照最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换位思考


银行始终站在最广大储户的根本利益考虑,针对储户的保护更加完善。当银行涉嫌“不当得利”时,不再简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而是要求银行一方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即银行一方需要“为自身没有取得不当得利”举证。这是对广大客户的负责,更是对自身的负责。

结语

本案最终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印证了一句话,所谓“不论任何人均不能基于他人损害而受利益”。我们不提倡用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但是诉讼手段作为最后一道维护合法利益的防线,在需要的时候,我们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平正义,这才是对银行工作,以及对储户最大的负责与尊重。



编辑: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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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作家芳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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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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