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制不完善。从监管机构看,普惠金融部门作为消费投诉管理者,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事项,由于工作任务重,兼职人员不仅要处理投诉事项,又要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投诉处理往往局限于转送、督促等表面工作,对问题根源思考不深,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有待提高,监督职能发挥不够。从银行保险机构看,投诉处理部门不统一,有的设在风险与合规部,有的设在纪检监察室,有的设在业务发展部,各部门对涉及本业条线以外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把握不准,缺乏判断能力;个别机构的消保部门未完全履行消保制度建设、审查、监督、内部考核等工作职责,人员配备不足,多数是兼职,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工作缺乏独立性,处理投诉的专业性不强。
部分银行保险机构消保意识滞后。一是对消费者权益事前保护工作意识不足,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导致消费者对相关金融服务不理解或者误解而投诉。二是部分员工处理投诉经验不足,推卸和转移矛盾。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投诉的人员只负责将投诉件转交相关部门,由案件相关部门或者引起投诉的业务人员具体负责,容易引起投诉人与机构的二次矛盾。三是对投诉溯源整改工作重视不够。银行保险机构对投诉件处理只限于化解纠纷,没有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投诉风险,对投诉产生的原因、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等缺乏整体思考,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导致同类问题反复发生投诉。
处理复杂投诉问题能力不足。一是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主体,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投诉,且主要以劝导协商为主,对被投诉机构有过错但最终与消费者达成谅解的,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推动整改。二是部分投诉人存在恶意投诉、重复投诉和不合理诉求等问题,监管机构只能对投诉件转办机构处理,且这类投诉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导致投诉处理耗时较长,造成监管资源浪费,降低监管效能。三是对工作人员投诉处理能力的培训不足,对处理投诉的流程了解不够,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工作技巧和处理复杂事务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消费者举证难。按照《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消费者举报银行保险机构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作为弱势群体,消费者搜集的证据有限,如笔迹鉴定存在困难、无法取得贷款合同、保险合同或能证明事实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关键证据,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受理,投诉者可能会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问题,极易引发声誉风险。
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快推进以投诉处理为主的“事后解决”消保体系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解决”全流程消保体系转型。一是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投诉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责任部门,配强工作力量,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切实注重消费者体验,提升服务水平。二是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溯源整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消费投诉情况分析,及时有效整改,对消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三是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消费投诉处理考核评价制度,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将消费投诉以及处理工作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在高级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等方面设定合理考核权重,综合考虑,不单纯以投诉数量进行考核,切实完善消费者投诉管理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是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产品服务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融入各项制度设计和日常工作之中,从源头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是银行保险机构在收到消费投诉后,应当指定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核实消费投诉内容,及时与投诉人沟通,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强化员工培训,厚植优质服务理念。一是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员工教育培训,树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自觉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效。加强员工合规理念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和新知识、新产品的学习培训,做到应知应会,各项业务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框架下运行,减少工作失误,降低投诉风险。二是要将消保工作内容纳入培训,形成学习教育常态化。加强对基层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的培训,主动开展对《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内外部宣传,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理解。三是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误导销售、借发放贷款之机强制消费者购买理财、黄金、保险等产品,严禁捆绑销售、乱收费用,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
编辑: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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