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机构的政治任务。实体经济就是指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门或行业,最典型的有机械制造、纺织加工、建筑安装、石化冶炼、种养采掘、交通运输等。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我们要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力“六稳”“六保”的必然要求。
服务实体经济是融资租赁的天然使命。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起源于设备生产厂商推销设备,融资租赁天然地带有融资与融物的属性。对于实体经济而言,融资租赁是一种契合的融资方式,具有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税收政策优惠等优点。
市场监督管理不一。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类型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监管;融资租赁公司为类金融企业,目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融资租赁公司从业人数众多,良莠不齐,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者的现象,为其余实体经济行业的潜在客户带来了负面的第一印象。比如某融资租赁公司诱导消费者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新车,但并未告知消费者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导致后续对车辆产权产生纠纷。
业务模式相对单一。在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大环境下,中国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融资需要依托于承租人的租赁物,相对于银行的产品体系而言较为单一。此外,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借款,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融资成本将高于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公司的低成本资金来源于ABS融资、跨境融资等方式,这些方式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较高,难以完全满足降成本的要求。
完善公司内部机制。强化制度支持、激励服务动力。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而言,可以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出发,鼓励支持实体经济。一是行业投向政策,对于实体经济的行业制定细化的投向指引,并对相关行业客户提供相对更低的融资成本,引导业务投向实体经济行业。对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打消业务人员不会贷的顾虑。二是绩效考核政策,对于投向实体经济行业的项目进行考核倾斜,同时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消除业务人员不敢贷的抗拒。三是部门设置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增设普惠金融部或小微企业部,实行差异化的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可得性,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以租赁物为核心、构建风险体系。融资租赁公司内部应建立起以租赁物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方面,租前加强对租赁物的价值判断。融资租赁公司内部应该健全租赁物的价值判断体系,从租赁物自身的通用性、保值性、可拆分性、可转让性等角度出发,合理评估租赁物的价值及期末残值,并以此为依据,将租赁物作为控制承租人信用风险的有效抓手。另一方面,租后强化对租赁物的控制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内部应该建立租赁物的监控管理系统,争取做到利用科技手段对租赁物实现精准的分析与监测,实现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全流程中对租赁物进行有效地控制管理。
用好金融政策、做实减费让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减费让利”政策,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一方面是酌情减免罚金。对于实体经济行业的客户,确实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出现逾期情况的,应对这类客户减免罚息,有效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如,对实体经济行业客户的提前还款需求,取消提前还款违约金,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另一方面是缩减额外收费。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资产评估和购买保险,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由承租人支付上述费用。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与资产评估公司和保险公司统一洽谈合作,利用自身资源禀赋降低费率,并由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资产评估费和保险费。
探索差异金融服务。金融科技赋能。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目前各大银行均有线上的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实体经济,但融资租赁公司在该方面创新较少。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学习其他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利用金融科技赋能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发展。例如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对实体经济行业客户开辟线上申请渠道,建立内部风险评估系统,对申请人的碎片化数据进行整合、甄别、分析,线上审批、签约、放款。放款后对承租人的信息进行跟踪收集,最终形成多维有效的数据库,帮助分析研判实体经济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反哺完善风险评估系统。
扩大标的范畴。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实体经济行业客户固定资产较少,无法完全满足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呼吁监管机构适度放宽租赁物的范畴,将生物性资产、无形资产等纳入租赁物的范围。例如,对于种植企业,可以将树木、苗木等资产作为租赁物;对于养殖企业,可以将奶牛、家禽等资产作为租赁物;对于缺少租赁物的高新技术客户,探索将商标、专利等作为租赁物。
试点租投联动。2016年,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第一批试点地区银行正在发展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积极申请参加第二批试点。一方面,对于处于初创期或者高速发展期的实体经济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学习银行投贷联动的模式,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获得承租人的股权,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物权、债权、股权相结合。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分成租赁的模式。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固定租金和或有租金,固定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或有租金按照营业收入、净利润、租赁物使用等因素情况支付,在分成租赁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在未获得股权的情况下共享承租人的成长收益。
健全风险合作体系。信用风险合作体系。健全的信用风险合作体系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重要着力点,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是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当前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使用的是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式系统,大部分并没有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仍然存在。监管部门应对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信息报送方面的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应主动及时将数据报送给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式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另一方面是合作拓展征信系统。在现有征信系统的基础之上,社会各方可以充分合作,建立更为广泛的社会信用风险体系,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机构、税务部门、公安执法部门、国家电网等社会各方的信息联动,增加其他非金融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大数据分析整合,同时向相关的金融机构开放。
厂商租赁合作体系。从融资租赁本源出发,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与设备厂商的合作,与设备厂商、承租人共担风险,建立厂商租赁合作体系。在厂商租赁合作体系中(租赁物价值300万为例),承租人向设备厂商支付100万的首付款,融资租赁公司向设备厂商支付100万,剩余100万在租赁期末支付,相当于租赁期间由设备厂商变相承担。对于承租人而言,承租人先期仅需支付首付款,即可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减小了资金压力。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融资租赁公司仅需支付融资额,即可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降低了风险敞口。若承租人运营情况良好,租赁期末承租人将尾款金额作为名义货价,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向设备厂商支付尾款。若承租人运营情况较差,由设备厂商以约定价格回购租赁物,并免除设备尾款支付。对于设备厂商而言,先期可以获得大部分的货款回收,若是承租人经营不善,可以以较低价格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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