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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式下客户尽职调查的实践难点及建议
作者:邢丹丹 发布时间:2023-09-11 阅读:735次

金融文化参讯-吉林(邢丹丹)客户尽职调查一直被公认为是反洗钱预防措施的基石,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程度和对风险的防控力度。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客户办理开户及资金结算等方面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为金融机构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带来新的挑战。


客户尽职调查面临的新形式——融机构服务模式的转变。电子渠道的发展与普及在不断改变银行的服务模式,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快捷的转账方式,网点智能设备的大量投入,移动支付的普及应用,这些服务模式的转变为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带来了新的问题。


新的洗钱手段不断涌现。因现金使用量的减少,互联网、社交媒体、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直播平台打赏、网络虚拟货币、跨境电商贸易等成为洗钱犯罪的新趋势,洗钱犯罪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需投入更多精力。


反洗钱监管处罚日益趋严。在风险为本的大环境下,反洗钱监管呈现“强监管”“严处罚”趋势,未按规定客户身份识别、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问题一直是监管处罚的重点,金融机构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刻不容缓。


客户尽职调查的实践难点——存量客户体量大,有效持续识别难。随着新客户不断增加,睡眠户日渐增多,而我们尚未建立完善的客户退出机制,导致存量客户体量不断增多。因客户风险是动态的、变化的,金融机构需要对存量客户进行持续的身份识别,审核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联系客户更新维护,开展后续跟踪,而这些工作都需要人工去完成,持续识别的质量难以保证。


尽调手段单一,真实信息采集难。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绝大部分客户都是带着“低风险”的标签准入的,而柜面人员对客户的调查手段多依靠客户提供的证件,与客户资金活动相关的职业、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特别是自然人客户,可验证的渠道少,往往在后续资金交易与客户身份不符时,发现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利于客户识别及后续的风险评估。


实践经验有限,高风险客户界定难。一般来说,当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存在可疑资金交易行为,经过尽职调查,怀疑客户存在洗钱风险,会将客户等级调高,当客户资金活动受限,携相关资料向银行提出质疑时,反洗钱人员因实践经验有限,无法准确判断所提供资料是否能充分证明资金交易的合法性,特别是近年来犯罪分子应对金融机构调查的手段不断提升,采用专业的话术、全套的证明资料、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为由向金融机构施压,而金融机构仅仅是怀疑客户涉嫌违法犯罪,并不能确定客户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应列入高风险客户难界定。


电子渠道发展迅速,洗钱风险防控难。随着电子渠道的迅速发展,客户与金融机构的直接接触越来越少,降低了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程度和对风险的控制力度,特别是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广泛运用,增加了资金交易的复杂性,在金融机构发现异常时,通常已发生了大量的资金交易,且难以分析资金流转是否合法合规,洗钱风险难控制。


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的建议——金融机构想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就要从“客户”“尽职”“调查”三个维度入手,不断完善提高。


明确“客户”是主体。一是提高客户主体质量。“客户”这一主体的管理,在整个客户尽职调查中成为主要因素,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准入时的风险防控,提高客户信息采集的真实性,了解客户开户需求,减少仅以增量客户或账户考核的任务指标,从而提高客户主体质量。二是建立完善的客户退出机制。对于长时间不发生业务的客户,其名下仍留有银行账户,无法清理销户的,可以列入失效客户名单管理,名下账户停止使用,金融机构不再承担对此类客户的识别履职要求。如客户有重启账户需求,金融机构重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后,恢复客户正常管理,在满足洗钱风险管控的同时减轻金融机构管理客户成本及压力,提高客户管理质量。三是提升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对部分可疑案例尽职调查后发现,可疑案例主体都是将自己的账户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导致自身成为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强化宣传实效,引导客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定义“尽职”的标准。一是规避“尽职”判断的主观性。“尽职”的衡量,虽然属于主观性的一种判断,但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是否做到“尽职”,应是建立在一定的“标准”之上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二是制定差异化尽职标准。“差异化”即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应该了解掌握客户哪些信息,采取哪些核实方式等,把控好这个“标准”,就能把握好防范风险与优化服务的平衡。三是依托标准勤勉尽责。金融机构从客户准入、风险评估、强化识别、风险控制各个环节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都应依托标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探索“调查”的方法。一是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自客户首次建立业务关系起,至后续的账户开销户、大额资金变动、电子渠道签约等一系列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客户尽职调查记录,采取全生命周期管理,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持续识别你的客户,为开展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进一步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等提供有利依据。二是构建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金融机构协调配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大数据信息平台,可实现跨行多账户校验、高风险客户提示、进一步提升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三是有效运用外部信息渠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征信中国”“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公示系统”等系统工具的学习,了解其可查询范围、适用情况等,有效运用到客户尽职调查中。

编辑:陈静

审核: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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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作家芳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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